资讯中心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郭某,,北京统某投资基金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统某投资”)原董事长。。。。。
2015年3月,,统某投资(该公司在基金业协会挂号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治理人)与安徽安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某控股”)签署《战略相助框架协议》,,设立苏州安某统某富邦投资中心(合资企业,,以下简称“统某富邦”),,刊行“富邦1号”私募基金,,为安徽省粮某食物收支口(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粮某集团”,,系安某控股大股东)及其下属公司投资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统某投资为统某富邦合资人,,治理基金投资运营,,郭某担当统某富邦执行事务合资人代表。。。。。
2015年3月至7月,,安徽亚某资产治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亚某”)及胡某波等8名自然人认购“富邦1号”基金份额,,成为统某富邦合资人,,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2735万元。。。。。上述资金转入统某富邦在银行设立的基金召募专用账户后,,郭某未凭证《战略相助框架协议》和“富邦1号”条约的约定设立共管账户、推行投资决议程序,,而是违反约定的资金用途,,私自将其中2285万余元资金陆续从统某富邦账户转入其担当执行事务合资人代表的另一私募基金“统某恒既”账户,,此后将120万余元用于送还该私募基金到期投资者,,2165万余元转入郭某个人账户和现实控制的其他账户,,至案发未送还。。。。。
【刑事诉讼历程】
2015年10月27日,,安徽省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对本案立案侦查。。。。。2016年11月20日,,蜀山分局以郭某涉嫌挪用资金罪移送起诉。。。。。侦查和审查起诉历程中,,郭某辩称其未违反决议程序,,依据私募基金治理人职责有权自力举行投资决议;;;;;;转入“统某恒既”私募基金账户的2285万余元,,均用于送还该项目到期投资人,,该基金也是为安某控股投资项目筹资,,资金使用切合“富邦1号”基金的使用宗旨,,不组成挪用资金罪。。。。。针对犯罪嫌疑人辩白,,经增补侦查查明,,凭证双方协议“富邦1号”基金对外投资须经安某控股、专业委员会、决议委员会审核通过方可实验,,郭某未经任何决议程序自行将私募基金账户资金转出;;;;;;吸收2285万余元的另一私募基金“统某恒既”并非为安某控股筹资,,而是为其他公司收购安某控股旗下旅馆筹资,,与“富邦1号”投资项目无关;;;;;;郭某因投资谋划不善,,面临治理的“统某恒既”基金到期无法兑付、个人被作废基金从业资格的风险;;;;;;2285万余元转入“统某恒既”账户后,,120余万元用于送还该项目投资人,,其余资金转入郭某个人账户、着实际控制的3家公司账户及其支属账户等;;;;;;统某富邦内部账与银行对账简单致,,2285万余元均纪录为委托投资款,,属应收账款,,郭某无平账行为,,案发时“富邦1号”未到兑付期,,挪用时间较短,,郭某未携款潜逃,,时代有少量还款。。。。。审查机关以为,,上述证据证实,,郭某使用担当私募基金项目公司合资人代表的职务便当,,未经决议程序,,挪用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凌驾三个月未送还,,但无法证实郭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郭某组成挪用资金罪。。。。。
2017年5月10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审查院以郭某组成挪用资金罪提起公诉。。。。。2018年5月11日,,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讯断,,认定郭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责令退赔被害单位统某富邦所有经济损失。。。。。郭某提出上诉。。。。。2018年8月1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范意义】
1.私募基金有合资制、公司制、左券制等多种形式,,挪用资金罪的认定要区分差别的被挪用单位。。。。。接纳合资制、公司制的,,私募基金治理人和投资人配合建设合资企业、公司刊行私募基金,,投资人通过认购基金份额成为合资企业、公司的合资人、股东,,私募基金治理人作为合资人、股东认真基金投资运营,,其事情职员使用职务便当挪用私募基金资金的,,现实挪用的是合资企业、公司的资金,,因该事情职员同时具有合资企业或者公司事情职员的身份,,属于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纳左券制的,,私募基金治理人与投资人签署条约,,受托为投资人治理资金、投资运营,,双方不建设新的谋划实体,,其事情职员使用职务便当挪用私募基金资金的,,现实挪用的是私募基金治理人代为治理的资金。。。。。从损害法益看,,无论是“单位所有”照旧“单位治理”的工业,,挪用行为均直接损害了单位工业权(间接损害了投资人工业权),,属于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统某投资、安某控股、安徽亚某及8名自然人均为统某富邦合资人,,郭某使用担当合资人代表的职务便当,,挪用统某富邦资金归个人使用、凌驾三个月未送还,,组成挪用资金罪。。。。。
2.周全掌握挪用私募基金资金犯罪的特点和证实标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私募基金具有专业性强、不果真运营的特点,,认真基金治理的事情职员使用职务便当实验的犯罪隐藏性强,,常以治理人职责权限、项目运营需要等理由举行辩白,,侦查取证和指控证实的难度较大。。。。。司法办案中,,应当周全掌握私募基金的特点和挪用资金罪的证实要领,,重点注重以下几点:一是通过网络治理人职责、委托授权内容、投资决议程序等证据,,证实是否保存使用职务便当,,不经决议程序,,私自挪用资金的行为;;;;;;二是通过网络私募基金投资项目、托管账户和可疑账户关系、资金往来等证据,,证实是否凌驾投资项目约定,,将受委托治理的资金挪为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三是通过网络行为人同时治理的其他私募基金项目、账户、资金往来以及投资谋划情形等证据,,证实是否保存个人治理的项目间资金相互拆解挪用、举行营利活动的情形,,关于为阻止肩负个人责任或者收取治理用度等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而挪用资金供其他项目使用的,,应当认定为“归个人使用”。。。。。
3.私募基金从业职员要依法推行忠实、勤勉义务。。。。。私募基金治理人的焦点职责和义务是凭证约定为投资者治理工业、实现投资收益,,应当严酷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视治理条例》等执律例则划定,,依法投资,,合规治理,,提防利益冲突,,维护基金及其投资人的利益,,不得挪用、侵占基金工业,,不得使用基金工业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违反执法划定,,组成犯罪的,,将会受到执法的惩办。。。。。
文章内容摘自:陕西羁系局
http://www.csrc.gov.cn/shaanxi/c105609/c7454345/content.shtml